律師執業基本技能(2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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底下是 律師執業基本技能(2版) 的內容簡介
兩位備受尊崇的作者——克里格和諾伊曼透過個案處理和問題解決,教導讀者不可或缺的律師執業技巧,包括問題解決、會見、諮商和談判。尤其是對於如何進行有說服力的事實分析,作者精闢的見解,讓讀者學習到如何具體呈現與辯護自己的論點。
˙清晰明確的陳述讓律師執業技巧可實際運用。
˙完整囊括基本的律師執業技巧:包括問題解決、會見、諮商和談判。
˙精闢陳述如何進行有說服力的事實分析。
˙以真實案例建立論述背景,增加讀者的瞭解。
˙整合討論律師倫理的問題,提昇讀者對此重要議題的認識。
作者: 史蒂芬.克里格, 理查德.諾伊曼
新功能介紹- 原文作者: Stefan H. Krieger, Richard K. Neumann, Jr
- 譯者: 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, 陳鴻旻
- 出版社:五南
新功能介紹 - 出版日期:2014/04/25
- 語言:繁體中文
商品網址: 律師執業基本技能(2版)

2017-11-19 00:22
〔記者吳政峰/台北報導〕何姓男子上網結識3名少年,竟引誘對方自拍下體傳裸照,藉以滿足特殊癖好,去年被檢警查獲,依違反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」中的「拍攝、製造猥褻物」起訴。博客來書店台北地院認為,查扣的13張「鳥照」雖是少年自拍,但均是受何男引誘所為,仍屬法律規定的「製造」範疇,判他2年徒刑。
檢警去年獲報何男涉案,在他的電腦裡面發現13張少年性器官照片,經查,受害少年分別為12歲、13歲、17歲,認定何男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中的「製造」少年猥褻圖片。
何男承認持有少年「鳥照」,但辯稱照片是少年們自拍後再傳給他,絕無主動拍攝之舉,深感後悔。
法官指出,少年並非無端自拍下體,而是受到何男引誘才這樣做,換言之,何男要求少年自拍猥褻圖片的行為,也屬於兒少性剝削條例中的「製造」一環,確已違法。
法官認為,何男明知3少未成年,竟違法引誘拍攝性器官供己觀看,考量他承認犯行,依引誘使少年被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,每案各判刑1年,應執行2年;均可上訴。

商品網址: 律師執業基本技能(2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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